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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由法制局协调谈不拢请市政府拍板

    市法制局起草的 《中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已颁布印发。记者昨日获悉,《办法》首次将我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模式规范化程序化,有望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提高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

    ■协调模式规范化,执法部门“扯皮”有了“裁判”

    由于社会事务的复杂性与关联性,以及部门分工细化之间的矛盾,加上国家法律法规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职权边界界定不清晰,我市行政机关执法权限争议不断增加。为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争议,市法制局根据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该《办法》。

    《办法》首次将我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模式规范化程序化。此前我市缺乏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各部门间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较为随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市法制局在《办法》中统一规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置机制,并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具体工作统一由市法制局负责。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行政执法争议应先自行主动协调达成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法制局提出争议协调申请,市法制局发现争议情况的,亦可主动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局将出具 《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意见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不按照协调意见书执行的行政执法部门,市法制局可按规定发送《行政执法督查建议书》,逾期拒不执行的,可报请市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督查决定书》。

    ■告别不作为乱作为,协调过程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

    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般源于部门对执法案件的主体资格或适用法律法规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涉及争议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最先接触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了专家论证、听证会程序及临时性处置措施。为保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科学、专业、公开、公平、公正,《办法》在第十五条争议协调程序中规定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学者对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必要时亦可以召开听证会;在第十六条规定,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过程中,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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