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企持灯罩照片起诉维护著作权
老许是中山某灯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灯饰企业早年买下一发明专利,并据此生产出了灯饰产品。老许对产品进行拍照后向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后来,他发现有一玻璃门市部生产出的玻璃灯罩和他的极为相像。老许在做完公证后,持着照片到法院打官司维权。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著作权纠纷的生效判决。
■纠纷缘由:买下专利造出灯罩,灯企持照片维权
2009年,老许的灯饰公司与林某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林某将“一种玻璃工艺灯罩的制造方法”这一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让与灯饰公司,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6月5日。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老许以名称为“玻璃灯罩”的作品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老许在解释该作品的创作思路时称,用林某的专利生产出产品后,发现产品呈苹果型的外观很好看,于是对外观进行了拍照,并申请作品登记。
2013年7月17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显示的作品类别为F美术。2015年,老许发现中山某玻璃门市部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其拥有著作权的产品。老许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取证后,起诉到了市第二法院,要求玻璃门市部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判决:涉案灯罩照片不具艺术性和独创性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老许出示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名称是玻璃灯罩。而这起著作权官司的焦点是该玻璃灯罩是否构成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实用艺术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属美术作品范畴。从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灯罩呈开口向下的罩形设计,表现的不规则形状、点状花纹以及顶部内凹等表现要素不是由灯罩的功能性决定的,就是按照林某的发明专利制作产品而带来的附属成果,这些能为灯罩带来较强审美意义的要素都不是老许智力投入而产生的结果。老许涉及创造性智力成果只是在于灯罩的形状方面,即在特定功能条件下选择不同的对称线条。显然,这种智力成果虽然具有最低程序的审美意义,但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对创作给予保护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造型艺术作品。法院据此驳回了老许的诉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市第二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郭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所保护的是该作品所具有艺术性的内容,即作者对该作品的艺术性所作的智力投入而产生的成果,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老许在本案中主张的玻璃灯罩外观照片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性,未达到法律规定对创作给予保护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造型艺术作品,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郭宁副庭长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目的就是尊重创新与创作,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因此一些不独创性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则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中山翻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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