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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低保金标准由20%提至40%

    对象
    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

    标准
    按低保标准40%增加每月生活保障金,也就是说,按现行低保标准629元,提高后的分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2元。

    中山日报7月6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在物价水平有增无减的情况下,为保障我市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部分特殊低保家庭的低保金将有所增加,比一般低保家庭增发低保金标准由20%提高到40%。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各镇区印发了《关于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低保分类救助水平,对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40%增加每月生活保障金。也就是说,按现行低保标准629元,提高后的分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2元。重度残疾人对象继续按现行中山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城镇“三无人员”每月保障金相应调整为901元/人,其中包含最低生活保障金629元、分类救助金252元、医疗补贴20元。

    据了解,提高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镇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对各镇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予以补助。《通知》还要求各镇区财政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以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发放。

相关链接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1997年,2007 年起实施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并逐步扩大分类救助对象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双老、未成年人、单亲家庭、重疾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分类救助制度,按低保标准20%增发生活保障金。据统计,目前全市有4258户9476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大约有3200 多人。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部分人群是低保对象中最为困难的群体,这次将上述低保对象的分类救助标准由原来的20%提高至40%,有助于提高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

制度解读

    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城镇居民进行差额救助。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为629元,如某三口之家月人均收入为400元,且其中一人患重疾,即每人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为229元 (629-400=229元),三人合共领取687元,另有1人可领取重大疾病患者分类救助金252元,家庭每月合计可领取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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