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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企业认定启动五类企业条件放宽

    中山日报7月6日讯 昨日,记者从市经信局获悉,2016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启动,今年认定条件有所调整。

    按照《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总部企业认定,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分别是:在我市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负责统筹所属机构的销售业务;在我市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拥有实际主营业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6月27日,市经信局出台了《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补充规定》对此进行了调整,即企业只需满足前两个条件和5个补充条件之一,不达到 “拥有实际主营业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的第三个条件,也可以通过其他条件申请认定总部经济。

    认定为总部企业后,企业可获得专项扶持资金、增资扩产扶持、高管子女入学服务等多种“待遇”。

    今年,我市总部企业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据市经信局统计,1-5月,工业总部企业工业产值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5月,37家工业总部及其下属工业企业 (合计62家)实现总产值468.7亿元,增长6.9%,增速比全市工业平均高出0.8个百分点。

■5个补充条件

    1、中山本土企业直接境外上市,或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本土企业承担境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

    2、境内A 股上市公司。

    3、新三板挂牌企业,且制造业企业上年度本市纳税总额 (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下同)1000 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本市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4、企业具有负责统筹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营销、物流配送、财务管理、结算等总部职能,拥有自主品牌,整合市外资源占总部营业收入50%以上,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本市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

    5、建筑类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上两年度在中山市内纳税总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中山翻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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